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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对非法超限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流动稽查及现场处置情况。

  第十七条 道路货运源头治超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运管机构进驻、巡查情况;

  (二)非法超限装载行为的处理情况;

  (三)抄报、抄告及案件移送情况;

  (四)进驻、巡查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的监督属行政执法监督范畴的,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受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举报投诉,提出调查方案,报省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路面治超、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单位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治超信息、治超站点、治超队伍等情况并抄送同级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第四章 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营运道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生产安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营运道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生产安全许可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营运道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活动的查处情况;

  (三)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营运道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情况;

  (四)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营运道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的情况;

  (五)生产安全执法监督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监督属行政执法范畴的,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厅应急指挥平台的具体工作;受理生产安全执法投诉案件,经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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