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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省厅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审计方案,按照规定实施审计;

  (三)审计终结,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审计处处务会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执行,并报省厅备案。同时针对审计结果,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时向省厅上报管理建议书;

  (四)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构提出复核。上一级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期间,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仍然有效;

  (五)对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的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六)将年度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向省厅汇报。

  第三十五条 审计监督的方式与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审核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现场勘察;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七)向省厅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的建议。

第七章 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一)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错案的;

  (二)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拒不改正违法问题的;

  (四)拒不执行监督处理决定或审计决定的;

  (五)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六)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七)收费人员贪污、侵占、挪用票款的;

  (八)打击报复执法监督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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