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根据《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2009年第54号令),制定了《江苏省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2.江苏省粮食局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查表(略)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附件1:
江苏省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规范我局或者全省粮食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表彰奖励决定、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事项的文件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亟待制定施行而又不够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名称中加上“暂行”、“试行”等词。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