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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


  (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局各处室(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依据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起草”的原则进行。制定单方面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制定内容涉及几个业务处室的规范性文件,由局领导指定一个主要业务处室负责牵头起草,其他相关业务处室协助配合。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先进行立项审查。由起草单位与政策法规处沟通,并填写《江苏省粮食局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查表》,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一般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方式。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起草单位可以建议政策法规处参与起草工作调查研究。完成起草工作后,起草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移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前款所称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座谈会笔录、汇总意见、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按照下列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进行审核: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五)其他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履行初步审查、征求和听取意见、调研、协调等程序。

  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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