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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农村公路用地,无边沟(截水沟)的路肩外缘起不少于4.5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第二十九条 村道两侧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不少于五米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公路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林木权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理审批手续。采伐后要及时整修树床,按要求完成补种任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管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村道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在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三)损坏村道附属设施;

  (四)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村道上进行下列行为,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占用、挖掘村道或者使村道改线;

  (二)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前款事项应当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申请书、设计图纸、协议书。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保护农村公路、桥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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