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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2010年4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8月17日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0年4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和清洁车用能源,逐步淘汰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五条 杭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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