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河道资源和堤防安全,履行参加防汛抢险义务。
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河道便利,参与河道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和监督。
对保护河道资源,参加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条 河道整治应当结合城市发展,遵循防洪(潮)优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统筹兼顾城市水污染防治、河岸带美化绿化景观以及水生态恢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潮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加强河道科技信息管理。
河道整治应当同步建设水文、水质监测以及河道监管设施。
第八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河道整治规划,明确河道的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经市规划和国土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修改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制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实施计划。
第九条 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河道整治规划确定。
河道整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防洪治污无关的设施。因公共利益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求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河道整治。
第十一条 在河道两岸有条件的区域可以结合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湿地、调蓄池以及向市民开放的亲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