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表》;
(二)所在经纪组织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经纪执业证书原件。
《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表》可以从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下载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第七条 (审核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经纪组织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收件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收件并进行审验;
(二)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并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收件并进行审验;
(三)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审验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件后应当审验以下内容:
(一)执业经纪人是否出现
《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执业经纪人就业的经纪组织的名称和地址是否与经纪执业证书上的记载相一致;
(三)执业经纪人是否按照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四)执业经纪人是否有涂改、出租、转借、转让经纪执业证书的行为;
(五)执业经纪人是否有违反
《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审验时限与结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验完毕,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过审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经纪执业证书上加盖审验印记;
(二)执业经纪人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