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申请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符合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相应规定。
第四条 通过认定的项目,实施项目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依据有关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应当向市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要求接受认定。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按照要求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三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税收登记证复印件(必要时,审核原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金、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技术管理人员构成;
(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所采用的技术、工艺、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五)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的能效检测报告(针对节能项目);
(六)环境检测部门的环境检测报告或环保部门的环境验收文件(针对减排项目);
(七)项目财务核算明细;
(八)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市经信委接到申报材料后,分以下几种情况审核处理。
(一)符合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按照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台帐材料,到企业实地核实,15个工作日内给出认定结果。
(二)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经认定合格的项目,市经信委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作为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