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综规[2010]1号)
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支持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和神农架林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确保完成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会议纪要》(省政府〔2009〕第7号)精神,经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 (市、县) 年 半年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湖北省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和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加强对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完成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会议纪要》(省政府〔2009〕第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二条 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全省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具体包括:阳新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团风县、南漳县、保康县、崇阳县、通山县、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监利县、洪湖市、大悟县、孝昌县、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神农架林区。
第三章 补助原则
第三条 享受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2009年至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内且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新建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