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已完工。
第四条 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截止6月30日,下半年截止12月31日。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应在截止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申报材料。
第六条 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并按照工程建设要求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填写《 (县、市) 年 半年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并附下列材料(复印件)报市、州财政局:
(一)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平面图;
(四)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五)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六)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完工验收资料。
第七条 市、州财政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于 15个工作日内依据补助原则和比照西部政策县市提供的资料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办事处报送的检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用于补助新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外,还将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