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法〔2009〕41号)要求,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从源头上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现将我局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统称为规范性文件。
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凡以市政府名义起草规范性文件项目的,要于每年1月2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项目报局政策法规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将其纳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部门规范性文件,即以我局名义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不作此要求。
二、规范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起草过程中,应不少于二次会同局政策法规处修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草案拟印发7日前,应将纸质文稿和电子文稿一并交局政策法规处初审,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审查。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报送资料
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时,应当同时报送草案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法律、法规依据等有关材料以及局政策法规处的审查意见。
四、统一编排规范性文件文号
规范性文件分年度编号,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编排文号,具体编号为:苏文规字〔年度〕ⅩⅩ号。
五、明确印发日期和施行日期
印发日期和施行日期的时效不得溯及既往,市政府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以上通知,请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认真对待,严格执行。如遇需咨询和服务的问题,请及时与局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65247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