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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43号 2011年3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按照《分工方案》明确的责任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机构,逐项抓好落实,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分工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配合部门与单位,紧密联系实际,迅速研究制定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在实施过程中,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涉及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汇总通报,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省安委会。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情况,特别是具体做法与经验,请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促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完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突出落实责任,着力形成工作合力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督促企业对于依法转包、外包的生产事项,实行统一计划安排、统一组织生产、统一安全管理。(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不断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3.督促煤矿、非煤矿山落实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该带班而未带班或矿领导没有和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会同江西煤监局、省煤炭行办牵头,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真正落实紧急情况下一线工人撤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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