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督促企业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指挥得当且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指挥人员,由企业予以相应奖励。(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5.督促企业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的权利。(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四)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6.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及其投入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五)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7.制订出台《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省安监局牵头负责)
8.严格实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主要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9.严格实行年度述职制,政府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政府班子要向上级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省安监局牵头负责)
10.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对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违反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地政府分管负责人,由省政府领导或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约谈。(省安监局牵头负责)
(六)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1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全面落实分管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责;工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综合监管职责、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指导职责真正落到实处。(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二、突出预防预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12.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3.督促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经常性开展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