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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2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省安监局、省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25.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华中电监局江西监管办、省能源局配合)
  (三)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6.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包括安全用电设施、安全监控设施、道路交通安全标志线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做到“三同时”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总工会、省煤炭行办、南昌铁路局、江西煤监局、民航江西监管局负责)
  27.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省安监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行办、江西煤监局、南昌铁路局、民航江西监管局、华中电监局江西监管办负责)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28.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29.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强化安全生产执法。
  30.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和领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安监、煤监、煤炭、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工业信息化、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31.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充实专业技术干部,强化县、乡组织机构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实施《江西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方案》,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管装备水平,着力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条件。强化对监管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积极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指导与优质服务。(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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