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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42.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省质监局负责)
  43.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认真实施危险工艺自动连锁和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测技术,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省工信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4.加快非煤矿山、尾矿库与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等重点实验室和“金安”二期工程的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技术支撑能力。(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五)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45.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咨询、技术支持、安全培训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省编办、省民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负责)
  46.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47.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经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班组、车间、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对煤矿、非煤矿山、化工企业的从业人员,要进一步依法规范从业条件。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情况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没有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8.抓好《通知》学习培训工作,使县(区)、乡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班组长与安全管理监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49.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0.各类企业联系实际,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建立完善专门的应急和处置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的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抓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队伍、专家、重大危险源及其处置技术、应急预案等信息数据库。(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1.依法依规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完善相关资料,为监管与救援提供支持。(省安监局负责)
  52.合理布局和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充分发挥国有大型企业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重点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水上交通、道路运输、消防等行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突出抓好省级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基地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分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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