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按照《江西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大幅度减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大幅度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省安监局负责)
64.严格控制新上剧毒、易爆、高污染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小化工项目,限期搬迁处在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积极推动化工企业进园入区,限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省发改委牵头,省安监局、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五)加大企业安全专项投入。
65.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66.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严格按照
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用于安全生产。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能源局〉、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煤炭行办、江西煤监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7.企业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8.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牵头,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69.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行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省安监局、江西保监局牵头,省煤炭行办、省质监局、江西煤监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六)增加政府安全生产投入。
70.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适当增加,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科技研究与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监管装备等安全设施建设和矿山、尾矿库、化工危险工艺以及重大公共安全技术措施补助。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县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30万元。(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能源局〉、省工信委、省安监局配合)
71.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安监局、省煤炭行办、江西煤监局等部门配合)
72.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江西保监局配合)
73.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