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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74.市、县级政府支持、鼓励公交运输企业开展边远乡村的运营,切实解决乡、村交通难的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配合)
  (七)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75.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相关医疗救治费用和伤残待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配合)
  六、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76.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政府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指标落实不好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年度安全生产超指标的,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发改委〈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等单位配合)
  77.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省监察厅牵头,省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78.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省监察厅牵头,省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79.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审贷、生产要素配置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省发改委〈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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