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滨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滨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物价局,为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制定地方投资地方受益、价格变动具有区域性影响的供水、供热、燃气、公交、有线电视等部分公用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价格的职责。(三)增加反价格垄断执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级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价格措施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措施,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订全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全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四)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提出调控市场价格的建议和措施,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控。
(五)研究提出建立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建议,拟订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
(六)承担制定地方投资地方受益、价格变动具有区域性影响的供水、供热、燃气、公交、有线电视等部分公用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价格的职责。
(七)指导、监督、规范价格活动,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检查管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承担市直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受理不服县(区)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