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海,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污染损害;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研究提出选划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建议,并对划定区域进行监督管理;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承担海洋灾害预警报和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报和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
(六)指导全市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和原(良)种场的审核、报批;负责渔业养殖、增殖、捕捞和苗种管理工作;协调、指导远洋渔业开发;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市场体系和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根据授权拟订渔船、渔机、网具制造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七)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水产品质量体系建设;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监督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和休渔禁渔制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负责渔业抢险救助、渔业安全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渔事纠纷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九)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防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工作,参与渔用药物和饲料的监督管理;管理全市海监和渔业执法队伍,依法在全市渔港和管辖水域实施巡查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
(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科技进步措施,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及成果应用推广;组织、指导海洋与渔业人才培养、教育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协调处理海洋与渔业涉外事件。
(十二)承担海洋与渔业行政应诉、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承担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和黄河三角洲开发的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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