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农业园区(基地)、加工集中区、农产品市场体系三大载体建设中的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检验检测、环保设施、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省以上财政按不超过总投入的1/3给予奖励补助。
4、对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业,购买核心设备(生产加工设备、科研设备设施、信息化管理设备、企业节能减排设施、"三废"治理设施)、开展农产品加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应的产业化开发,以及企业开展物流、市场建设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总投入的1/5;对企业开展种子(种苗、种畜禽)生产项目建设的,省以上财政按不超过总投入的1/3给予奖励补助。对投资金额大,利用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也可以采取贴息扶持的方式,贴息标准不超过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四、专项资金申报数量及额度
1、优质稻米产业。2010年水稻种植面积2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每个项目县(市、区)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省以上财政支持额度300万元。
2、其他产业。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地方优势产业发展状况,自主申报。每个市、县(市)项目申报个数见附件3。每个项目省以上财政支持额度200万元。
3、省属企业(单位)单独申报。其中:省农垦公司申报限制数见附件,其它企业(单位)限报1-2个项目。
4、各市、县(市)、省属单位在每个项目补助额度内,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和投入主体,依据本文第三条规定的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编制投资预算。为鼓励各地整合投入,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各地可以将多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整合为一个项目,集中申报。但不允许将一个项目的补助额度,分拆为几个小项目分别申报。
五、 项目申报主体及报送资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为正式登记注册的农业园区发展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乡镇政府等。省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乡镇政府组织农民开展现代农业建设,资金直补农户的项目,以及为现代农业发展打造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优先立项,在扶持资金上给予倾斜;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与基地农户实行订单生产,并能带动相当数量的农户;二是对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疫病防治、标准化生产指导等服务,并能提供种子、饲料、肥料等支持;三是对基地农户的产品应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