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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
(成农牧〔2011〕10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发局,各饲料企业:

  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促进饲料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的规定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2011年被省畜牧食品局通报的不合格饲料产品,该产品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二)2010和2011年连续两年被省畜牧食品局通报有不合格饲料产品的企业,该企业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列入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2011年被省畜牧食品局通报有不合格饲料产品的,该企业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二、免税饲料产品的抽样

  免税抽样时,生产企业所有被抽样的库存饲料不得低于该企业日均产量(该企业免税申报的年产量/360天),且单一产品库存量不得低于1吨,否则不予抽样。两次未抽到免税样品的,视为该企业放弃免税申请。

  三、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

  免税饲料产品经省饲料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能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与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相结合,检测内容与判定依据和原则,按照《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1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为免税饲料产品审核的必备依据,且仅限当年有效。

  四、办理程序

  成都市农委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监督抽样。抽样单位根据抽样情况如实填写《饲料企业免税产品抽样目录》(附件1)并加盖公章,连同饲料企业递交的《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附件2)和《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附件3)(一式三份)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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