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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6.堵疏结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部门要联合起来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立足经济发展实际,充分考虑群众生活需要,在确保不影响交通、市容、市民生活前提下,因地制宜的选择道路两旁闲置的空地、停工的工地、停车场或适宜市场长期经营的场所,作为“跳蚤市场”,引导经营户入场经营,集中管理,集中经营,方便群众生活,防止反弹回潮,达到管理目的。市规划部门要牵头组织市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对全市车辆停放进行重新规划、定点,整治恢复我市商场、写字楼等停车场功能,按照还路于民原则,公安交警、城管部门要规范好车行道和人行道上临时停车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

  7.建立两级联系责任制度。市四家班子领导要加强对所联系县(城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领导、指挥和监督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四家班子领导要进一步分工负责,依据辖区的实际,辖区内的道路、市场、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都要有专门领导负责,将整治工作和领导责任联系在一起。确保治理“五乱”工作领导负责,责任明晰。(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创新治理“五乱”工作机制

  1.执法队伍的使用。公安、工商、城管、卫生等驻各县(区)、开发区各执法单位在执法主体不变的前提下,指挥权原则上归辖区政府使用,城区各执法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辖区政府对“五乱”治理行动的指挥,配合不积极、不到位、指挥失灵的,由辖区政府向上一级执法单位提出建议,撤换责任人。(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建立“双轴制”工作机制,建立监督体系和实施体系,实现日常监督和管理分开。由各县(区)、开发区组织本辖区内各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治理“五乱”工作的具体实施,市级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并派出督察队伍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3.建立“双100%责任制”。各城区、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治理“五乱”工作出现问题的,要追究所在辖区政府的责任,也要追究市里有关单位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三)开展两级评比活动

  1.建立问责制。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努力、不作为的单位要追究领导人责任;对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环境卫生问题,第一次给予批评,第二次仍得不到解决的要给予诫勉,第三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撤职换人。逐步使“城乡清洁工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市监察局、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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