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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5项重点改革2011年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的通知

  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200元(中央财政补助124元,地方财政补助76元),个人缴费30元。(牵头部门:省卫生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4)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县级以上医院。扩大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在全省16个州 (市)全面开展门诊统筹。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基金控制在统筹基金总量的30%以内。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卫生厅)
  巩固和完善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在全省 123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门诊补偿效益,在全省实行新农合门诊费用县级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5)明显提高保障水平。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75%以上,个人负担比例不超过25%;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6)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逐步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范围。抓紧研究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责任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7)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新农合标准,全额资助450万人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25个边境县(市)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按照城镇居民医保标准,资助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无社会养老金或单位退休金等固定收入的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规范管理,精简程序,推动县(市、区)全面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方式,取消救助病种限制和救助起付线,开展门诊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逐步探索大病救助办法。及时下拨医疗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结余率控制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以内。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8)继续落实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将参保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落实医保补助政策。(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9)加强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能力建设。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扩大城镇医保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范围;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在全省16个州(市)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异地持卡就医购药联网即时结算。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月R务,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有关问题,逐步做到手续简便、流程规范、数据共享,方便广大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 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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