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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规定,实行空调经济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使用空调期间,应关闭门窗,防止冷(热)气泄漏;季节交换期间,应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安装专用能量回馈装置,减少无功能耗,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楼层和时间,倡导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
  (五)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六)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用节能设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七)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办公用房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办公用房综合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一)新建和既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国家、省、市节能名录和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二)新建办公用房竣工或既有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完成后,其投资全部或者大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政府、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共机构需对既有办公用房进行维修或者装修时,应当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控制维修、装修的规模和标准,采取措施降低能耗。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不得维修或者装修;
  (四)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既有办公用房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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