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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煤、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煤、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11〕18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煤、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

  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对于资源市场动态分析、掌控矿业经济形势,及时、准确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以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由局领导亲自抓好落实。积极与统计、煤炭、钢铁冶金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做好统计数据的比对工作,尽快与上述部门实现统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数据差距较大的,要分析原因做出说明。

  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按照《通知》要求,建立以下五项制度:

  (一)矿山企业统计工作专人负责制度

  矿山企业的统计工作要由专人负责,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和统计部门的数据要由企业同一部门填报,同一领导签字负责,数据有差异的必须进行说明。

  (二)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统计工作“抽查”制度

  市以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煤、铁产量、产值等统计数据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小于10%,发现不报、虚报、漏报等不履行统计义务的矿山企业,要书面告知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将该企业列入今后重点检查“黑名单”。对于逾期不改的,省厅将上报国土资源部向社会通报。

  (三)煤、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季报制度

  各市局要在每季度的前5日,将上季度煤、铁季报统计数据上报省厅,省厅将以短信的方式,通知、督促各市负责人员按时上报季报数据。

  (四)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制度

  各市局要在完成年报、季报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报告,以文件形式报送省厅。主要内容应包括: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数据差异对比分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分析、矿业产值、经济效益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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