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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服务江苏沿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年)

  (六)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沿海发展始终契合“科学、绿色、低耗、高效”的政策导向,始终符合“错位竞争、梯度协调、配套发展”的总体要求。

  三、创新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沿海发展水平

  (七)优化信贷服务流程。要适度扩大沿海地区分支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适时设立专营服务沿海发展的信贷审批机构,减少逐级审批环节;要加强沿海地区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决策服务效率。

  (八)丰富金融服务产品。要加大基础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探索海域、滩涂、集体土地(林木)使用权以及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快推进并购贷款、供应链融资、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等新型业务发展;要参与金融二级市场发展,尝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外汇衍生产品以及REITS等证券化业务。当地人民银行要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沿海地区商业票据市场加快发展。

  (九)拓展金融服务方式。要将“融资”和“融智”结合起来,为沿海实体经济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要大力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为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信托融资以及产权交易融资提供广泛金融中介服务。

  (十)积极开展同业合作。要增强合作意识,增进与证券、保险以及金融租赁、信托投资等非银行同业的战略合作,发挥各自专长谋求合作共赢,共同为沿海发展贡献力量;大型银行要探索业务运营模式创新,尝试将小额贷款整体外包方式,化解沿海地区资金短缺与银行机构网点设置不足间的矛盾。

  四、优化管理,促进沿海地区投资贸易便利化

  (十一)积极创新外汇管理模式。加快推进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逐步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切实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贸易信贷基础比例,满足企业贸易收付需求;推行进口异地付汇备案改革,加快涉外企业外汇资金周转。

  (十二)充分激活外汇市场活力。全面推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内外企业贸易结算人民币计价,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沿海地区加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灵活安排短期外债指标计划,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适时放宽银行挂牌汇价买卖差价限制,研究试行村镇银行和小信用社直接到银行柜台办理结售汇平盘,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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