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按本办法申请登记备案后,方可受托承担山东省范围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
第六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法人、总工(总技术负责人)、主编人员应熟悉土地管理、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有关技术、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已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营业范围。
(二)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土地规划等相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资质,资质证书中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执业范围。
(三)具有土地规划、工程预算、土地复垦等相关专业技术专职人员,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具有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的不得少于2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满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图件制作需要的软、硬件设施;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岗位等管理制度;方案编制、主编、审核(总工)岗位分工管理明确,各种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执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内部管理制度,总工(总技术负责人)、主编、编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职责。
(三)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工(总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在职在岗及用工证明、联系方式。
(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人员情况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业情况(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从事土地业务工作年限、现从事的工作专业、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用工形式。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在职在岗及用工证明资料。
(五)办公场所、办公软硬件设施、岗位管理制度等证明资料。
(六)单位资信证明、工作业绩。
第九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申请登记备案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