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按土地区域分四个等级地段标准征收:一等地段的土地为6元/平方米,二等地段的土地为4元/平方米,三等地段的土地为3元/平方米,四等地段的土地为2元/平方米。各县分三个等级地段标准征收,一等地段的土地为3元/平方米,二等地段的土地为2.5元 /平方米,三等地段的土地为2元/平方米。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耕地占用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市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为30元/平方米,各县为20元/平方米。由所在地地方财税部门负责征收。
(五)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超过12个月不开工建设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建设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延期开发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土地闲置认定满12个月以上未满两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出让土地闲置费统一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划拨土地闲置费为用地单位取得土地总成本的20%,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大型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面积供地。对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分期供地的,实行规划用地预留。对一次性供地,分期建设形成的闲置土地的处置,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经济开发区内的闲置土地处置,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集中区土地清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81号)规定执行。
(六)土地滞纳金。土地滞纳金是为切实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不受损失,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应缴纳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费用。土地滞纳金标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二、严肃纪律,严格征管,切实维护土地税费征管政策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