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为纳税主体垫缴、变相奖励和返还土地税费。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调纪律、严格征管,加大督查、维护权威。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之前(后)与开发企业签订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的招商协议,压低地价引进项目。

  (二)禁止对各类商品住宅与普通商业项目用地地价一事一议,严格执行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参考,经集体研究确定挂牌价格后公开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土地出让价格或采取变通的方式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对列入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大型宾馆、大型商业超市等功能型经营性项目,其奖励方案必须报经政府批准,报监察部门备案,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后凭备案手续到财政部门结算。

  (三)禁止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地方性文件,在招商引资中禁止工业项目捆绑经营性用地,引进的工业企业需使用经营性用地的,一律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平等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地单位“借出”资金或以土地出让金等抵冲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外,再与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收入缴纳额度和进度协议。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数额和缴款时间收缴,其他缴款协议一律无效。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地建设经营性项目,对违法用地建设经营性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违法占地所建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没收,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将土地和地面资产整体评估后公开出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拆除并收回土地,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六)禁止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未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照缴款比例分割发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注销已发的证书。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保证土地税费政策的严肃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