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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10年度镇街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115分及以上)、完成(95分及以上)、基本完成(75分及以上)、未完成(75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十一五”节能总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2011年2月28日前,各镇街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经信局。

  (二)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方式,对各镇街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2011年3月中旬上报市政府。核查程序如下:

  1.听取汇报。由镇街分管领导汇报节能工作情况。

  2.查阅资料。按照自查报告的内容,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的原件。

  3.提问答辩。对自查报告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提问,由镇街作解释说明。

  4.实地核查。采用随机选取方式,对镇街重点耗能企业(工业和商业领域各选一个)、公共机构、社区开展节能工作情况分类进行实地检查。每类核查项目由镇街提供3个以上对象供选择。

  5.反馈意见。形成初步的考核意见反馈给镇街。

  (三)对各镇街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信局、发改局、统计局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

  三、奖惩措施

  (一)各镇街节能考核的结果,由市经信局、发改局、统计局联合报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镇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镇街,由市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相应的表彰;符合《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镇街,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镇街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镇街,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抄送市经信局、发改局,并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镇街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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