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等指数,各市统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住房价格监测和统计,做好新建住房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2011年,我区将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29万套。其中,新增租廉租住房赁补贴4.4万户;新增保障性住房24.6万套,包括新增廉租住房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2.6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5.1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5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8.29万套。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对今年安排的项目,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其中今年新建廉租房项目必须在3月25日前完成前期工作),并于9月底前开工建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汇总辖区内各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按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保年内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