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政府负责组建,具体由市应急办和市消防支队牵头,会市相关部门负责落实,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挂牌组建工作。
2.县(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县(区)政府负责组建,具体由县(区)政府办公室和县(区)公安局(消防大队)牵头,会县(区)相关部门负责落实,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挂牌组建工作。
3.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县(区)政府加强督促指导,由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建, 2010年11月底前完成挂牌组建工作。
4.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应急救援队。由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及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建,2010年11月底前完成挂牌组建工作。
5.市、县(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在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规划的原则,发挥现有应急力量和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由市、县(区)相关部门或机构牵头,2011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区)两级九个方面专业应急救援队挂牌组建工作。具体责任主体为:防汛抗旱队伍由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牵头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县(区)安监部门牵头负责组建;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由市、县(区)气象、国土资源部门分别牵头负责组建;卫生应急队伍由市、县(区)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建;水上搜救队伍由市、县(区)交通海事部门牵头负责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由市、县(区)政府各主管部门组织辖区相关运营单位设计、施工、维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分别组建市、县(区)两级8支(通信保障、电力保障、城市供热保障、城市供水保障、城市排水保障、天然气供应和管道泄漏应急、城市交通保障、市容环境保障)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由市、县(区)林业部门牵头负责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由市、县(区)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组建;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由市应急办会各县(区)政府办负责组建。
6.应急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的作用,从广大青年中招募具有一技之长或相关经验的志愿者,逐步壮大志愿者应急队伍。
7.市、县(区)经济信息化、环保、安监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引导、指导和督促重点企业单独建立或联合建立相应行业和领域的专项应急队伍。
(三)抓紧研究落实应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
1.加快制定装备建设标准和装备配备。在8月底前,由市消防支队参照《江苏省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负责制定《宿迁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建设标准》,并抓紧配齐配足装备;各县(区)要认真执行《江苏省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标准》;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紧调查研究,迅速制定出台市级和县级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标准;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有关重点企业,按照“立足实际、贴近实战、保障需要”的原则,制定应急队伍建设标准并逐步配齐配足装备。同时,要建立大型专用设备统筹调用征用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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