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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

  四、进一步创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运营体制和经营机制
  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前提下,引进市场机制,鼓励适度竞争,加快推进公共交通行业改革,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规范有序的大公交格局。
  (一)实行股份运作,促进有序竞争。对国有公交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交通运输部门代表政府对公交企业持有一定股份,鼓励同城公交企业相互参股,引导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个人等多种资本投资参与公交建设和经营。允许和支持市区及三县以城市为单位,实行公交经营一个主体或多个主体并存的运行体制,按照统一管理标准和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对现有公交企业兼营其他业务的,必须将其公交业务从公司综合业务中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公交经营企业,明确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产权属及相关权益关系,实行公交业务专业化,使公交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公平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二)推进公司化改造,采取多模式运营。以公司化、规范化、集约化为主导,加快现行公交经营机制改革。对企业挂靠、承包的公交车辆在“十二五”期间分年度、按比例完成公司化改造,对新增(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实行公司化经营。对市与县、县与县、县与乡(镇)之间的线路,鼓励选用公交车型,实行公交化运营模式;对乡(镇)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村之间的线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群众出行需要的前提下,实行多样化的运营模式。
  (三)规范市场行为,健全进出机制。公交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对申请从事公交业务经营的,严格审查其经营资质、安全技术、服务质量等条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择。对经营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考核不达标以及擅自转让公交线路、车辆、场站设施等经营权的经营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五、进一步完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和措施
  由于公交公益性强、覆盖面广、运营成本高,为保证公交正常运行,对公共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车辆改造、经营亏损等,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一)增加对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将公共交通投入纳入市、县(区)政府公共财政体系,列入年度预算,以不低于省规定标准,逐年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经济补贴补偿机制,对新建(改造)的公交场站、企业新增(更新)符合标准要求且实行公司化经营的车辆及其配备的智能化设施,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对公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线路补贴、公益负担(包括70岁以上老年人、学生、盲人、伤残警察、军人、市级以上劳模、高新技术人才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给予专项补贴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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