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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服务)中心、换乘枢纽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政府公益性用地供地方式,优先供地;经营性公交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供应。对依法取得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规范公交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合理调整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票价之间的比价关系,鼓励有条件的线路推行公交一票制,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公共交通票价调整实行听证制度,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广大乘客和社会各界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四)减免相关税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市权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地方征收的相关基金,涉及公交运营及社会各界捐赠赞助资产的相关税费,财政、物价、地税、住建、公安等部门给予减免支持。对不能直接减免的,按“先征后奖”方式予以支持。
  (五)广告收益分配。公交站亭广告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用于公交事业发展。对已有站亭,广告收益主体和支付渠道不变。需要提升改造的,如原实施主体愿意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改造的,仍由原实施主体实施改造,广告经营权和收益权在原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到期及原实施主体不愿意改造的,政府收回广告经营权另行公开拍卖,并进行改造。对政府投资新建站亭,由政府明确实施主体,广告经营权属政府所有,公开拍卖。对公交企业自筹以及政府补贴购置的车辆,车辆广告经营权归公交企业所有;对企事业单位出资购车支持公交经营的,车辆广告经营权归购车单位所有。公交广告发布与设置按政府有关要求和规定统一管理,广告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
  六、进一步加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行业创建和监管考核
  建立完善的公共交通行业监管考核体系,促进公交企业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的进一步提升。
  (一)加强公交品牌建设。全面开展文明企业、文明线路、文明车队、服务明星及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颁布实施公共交通文明公约,健全社会服务承诺制度,重点加强安全行车、准点运行、文明服务、职业道德等培训,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队伍素质、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快打造公交服务品牌。
  (二)加强公交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公交运营服务监管制度及其标准体系,全面推行等级服务评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交通、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要依法严查非法营运、破坏公共交通设施、扰乱公交运营秩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规范公交市场运营秩序。
  (三)加强公交服务考核。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的考核奖惩机制,全面考核企业公司化率、经营行为、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考核结果作为公交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获取线路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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