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对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运行机制。
(七)履行出资人职责,选派专人做为入股医疗卫生机构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
(八)组织实施对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医疗、教学设备的效益评价。
(四)接受市、县(区)卫投中心的监督、指导并定期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处置
第十二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处置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资产核销、报损、报废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每年年终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理盘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决算的真实准确。对清理中发现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固定资产报损及报废,必须报经同级卫投中心同意,并根据资产的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 资产转让
1.申报审查。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国有资产,首先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卫投中心批准,同时提交资产处置申报表、确认资产价值的材料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