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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4加强监督与管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牧厅、省扶贫开发局、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券(代金券)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扶贫开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强对培训券发放、使用、兑付等过程的管理,公示培训券发放使用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监管培训资金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对培训补贴资金要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部监督。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要实行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培训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重点突出“合格率”和“就业率”,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培训实施单位要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

  (五)规范补贴标准

  按照国家关于同一工种补贴标准一致的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制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全省一产农牧业生产方面的培训统一执行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培训时间和补助标准;二、三产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统一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培训时间和补助标准。对残疾人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和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在按规定给予学员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农牧区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员,再给予一定培训生活费补助,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开发局制定。

  国家有关部委、团体专项下达我省的培训项目,对培训补贴标准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按国家要求的标准执行,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上述各类培训补贴资金均按原渠道支出。

  (六)统一发证制度

  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范围,分别归口建立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省农牧厅负责由政府补贴的一产农牧业生产技术“绿色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验印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由政府补贴的二、三产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验印发放。要建立培训人员信息库,统一证书、统一编号,实现对培训对象的实名制管理,防止发生重复使用培训券和发放合格证书。凡未取得统一核验培训合格证的,一律不给予补贴。财政部门先期已给培训机构兑付的70%补贴资金从剩余的30%补贴资金及下一批培训补贴资金中冲抵,冲抵不足的,由培训机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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