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屋应认定为违章建筑,除此之外,其他无规划批准手续的房屋应不认定为违章建筑:
(1)1982年5月1日《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实施后,市、县人民政府按照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即《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中提出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控制区”)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2)按照1990年4月1日实施的《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16、自市政府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7、征收居民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征收房屋证载面积12-15元/月/平方米计发,征收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暂定24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过渡期按3个月计发。同时,对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楼房,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300元的装修及不可预见费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20000元的奖励。
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6元计发,实行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
电话移机费:按每部88元计发,按2次发放。
空调移机费:柜机按每台200元计发,按2次发放;挂机按每台120元计发,按2次发放。
有线电视移机费主机按每台250元计发,按2次发放;分机按每台70元计发,按2次发放。
18、征收商业用房补助措施: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平方米每月25-45元发放,过渡期暂定24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因征收引起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上年度纳税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具备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确定。被征收人应提供合法的纳税凭证、注册人员名册及工资表等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