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要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必须登录河北省医药诚信网核实营销人员合法身份,不得与未经备案的药品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往来;每批药品都要有有效的药品购进票据;每批药品都要留存加盖药品供应单位印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凡未经核实营销人员合法身份,不索取合法有效票据,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造成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流通渠道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药品经营许可证》期满未取得新证书,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一律按无证经营论处,并且不予换发新证书;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期满未取得新证书,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一律收回其《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知假买假或无票购进已确定假劣药物的使用单位,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发现的假劣药线索,该协查的及时协查,务必一查到底,直至打掉制假窝点,决不能随意放过。
(六)加强对药械流通环节的监管。对药械经营企业(含批发、零售)检查重点为:(1)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挂靠经营、出租(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开发票等行为;(2)从非法渠道采购药械的行为;(3)在药械购销中不索取和不开具合法票据的行为;(4)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管人员和驻店药师不在岗及挂名问题;(5)用于药品仓储的关键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条件和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6)药品医疗器械进货、验收、出入库和销售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7)未按规定储存、运输需阴凉和低温冷藏的药品;(8) 药品零售企业未将药品与非药品的陈列明显隔离,未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对企业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问题较严重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依法收回GSP证书,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械采购渠道及安全的监管。对医疗机构检查重点为:(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械的行为;(2)未登录河北省医药诚信网核实营销人员合法身份,与未经备案的药品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往来的行为;(3)药械购进、验收和销售手续(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单、发票、验收记录等)不全的行为;(4)无证配制制剂和购进、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制剂的行为;(5)未按规定条件存放需冷藏的药品的行为;(6)使用超过有效期药械的行为。对知假买假或无票购进已确定假劣药物的使用单位,坚决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