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办字〔20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83号),现就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依法采购,实现应采尽采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借贷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采购《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认真履约验收并按期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统一执行政府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将当地具有特色、适合管理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要重点做好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当前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政策涉及的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政策涉及的采购;全市“三年大变样”、新农村建设涉及的采购;农业开发、广播电视、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交通建设等涉及民生的采购项目。
二、完善运行机制,推进管采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