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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庆节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1、本表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填报,调度企业范围由市主管部门确定。
  2、请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每天的消费市场情况在简要文字说明栏内填报,如写不开可附加页。
  3、请各市主管部门10月1日至6日15时前、10日7日12时前将报表传至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电话0531-89013825

  附件3:
  2010年国庆节零售企业销售报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0年10月1-6日

2009年10月1-6日

其中: 食 品

  

饮 料

  

烟 酒

  

服 装

  

鞋 帽

  

针纺织品

  

化妆品

  

金银珠宝

  

洗涤用品

  

儿童玩具

  

家用电器及音像器材

  

文化办公用品

  

家 具

  

通讯器材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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