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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熔炼、电镀等高风险行业企业新、扩、改建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评估及审批程序时,要同步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及备案。以上建设项目在申请试生产前,必须提交经环保部门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并根据试生产情况完善预案。
  八、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在申请各类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类文件时,必须提交经环保部门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
  九、对于现有企业,由属地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估及备案,督促企业不断完善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十、对于未按照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属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由于企业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申请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附件:1.沈阳市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要求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沈阳市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要求

  企业编制或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4、环境风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风险源的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严重程度;
  5、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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