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保〔2010〕2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审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管理,是指廉租住房分配后,对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过程中的管理,包括物业服务、出租出售、维修、资金、产权产籍和腾退等方面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代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行使资产管理职能,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化物业管理。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统建、配建、购买、改造、租赁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解决廉租住房应当统一纳入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统建的廉租住房小区可采取“业主自治”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实施物业管理。鼓励物业公司通过“以工代费”的办法,利用部分保障家庭的劳动力资源,按照当地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组织地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以“工”冲抵物业管理费用,为保障对象提供小区物业公益性岗位,解决特困家庭入住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