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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函〔201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关于财务体制调整涉及税务问题的请示》(中电信渝〔2009〕350号),要求对其主城区的通信业务收入改由主城6家分公司分户核算后的涉税问题进行明确。经研究,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营业税纳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纳税事宜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就其取得的从中国电信集团上市、非上市公司分摊来的网内、网间结算收入;与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商的网间结算收入;过期电信卡收入;电视电话会议收入以及其他无法分摊的零星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网内、网间结算业务以该公司网内、网间结算收入减去网内、网间结算支出和支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庆网络资产分公司的网络容量租费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其他类型收入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属分公司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纳税事宜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设40个分公司(明细表见附件),各分公司就其取得的收入(固网语音收入、移动语音收入、互联网接入业务收入、装移机收入、电信卡折扣差额收入、增值业务收入、资源出租业务收入、综合信息服务业务收入、电信物品销售等其他收入)全额在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确认各项通信收入所属分公司的原则:固定电话、宽带用户收入按用户装机地址确定所属分公司;与固定电话或有线宽带绑定的移动用户收入按固定电话或有线宽带所在地确定所属分公司;未与固定电话绑定的移动用户收入,2009年前入网的用户按该移动电话入网当月话务量(含来话与去话)最高所在地确定所属分公司,2010年新增的用户按受理单位确定所属分公司。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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