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审核范围
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理的要求,本次清理牵头机关是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见附件1),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法定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清理的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九类:(1)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服务事项;(2)行政处罚。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3)行政强制。即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控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执行罚等;(4)行政确认。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5)行政裁决。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6)行政征收征用。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法事先公平补偿原则或无偿收取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不动产或征收征用、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不纳入行政征收范围;(7)行政给付。即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8)行政调解。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行政纠纷,通过讲解法律、说服教育、排解劝导,使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9)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八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制定各类管理性、政策性文件,制定各类规划、计划、紧急预案,对各类经济建设项目、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物质采购,对上级审批事项的初步审核,检查、监督、指导、奖惩等行政权力。
五、填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