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建安【2010】2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
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字[2010]9号)的部署,我厅决定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字[2010]9号)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建筑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治理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及今年以来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的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未按规定存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