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吉建质〔2010〕2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节能意识,确保建筑节能各环节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吉建质〔2010〕10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10年度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意识,提高对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督促各地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
(三)总结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和数量
(一)各县(市、区)级以上城市在建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
(二)延边、松原、白城、辽源、长白山管委会等地区“暖房子”工程质量情况。
(三)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具体抽检数量为当地在建工程的10%左右。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二)外墙外保温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现场取样,拉拔试验)。
(三)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质量情况。
四、检查时间及检查组织方式
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立即对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检查项目数自行确定。在组织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总结本地区(含所属县(市、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并写出自查报告,交于检查组。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检查组,于10月11日-30日对各县(市、区)级以上城市的建筑节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建议书,并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应条款追究法律责任,对工作落后的城市将进行通报批评。检查组成员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