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未进行整改的项目,相关部门停止拨付工程款,禁止组织竣工验收。具体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落实。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按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规定查处。
四、下步要求
(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按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基础上,应对节能设计修改进行严格审查,并建立节能设计修改审查台帐。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图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组织使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落实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纸、降低施工标准、使用不合格产品,确保工程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监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项目现场的监理工作,特别要注意对各种建筑节能保温产品的检查,杜绝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产品混入工地,并对进入工地的建筑节能产品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的产品和材料才能使用,以确保建筑物的节能保温效果真正达标。
(五)各地应加强节能材料的备案管理,未经省认证节能材料不得用于施工现场。系统供应商应明确备案产品的材料生产厂家、品牌、性能等指标,不能随意变更系统组成材料。
(六)“暖房子”工程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要落实具体责任人,验收记录应齐全真实,节能分部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要依法执行工程保修制度。
(七) 对于这次“暖房子”工程检查中,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相关责任方应吸取教训,认真整改,落实责任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整改结果于9月30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监站和省“暖房子”办公室。各市(州)“暖房子”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违规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实施行政、经济处罚。将处罚结果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将择机对“暖房子”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测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和拨付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