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集中供热转供热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格[2009]275号 2009年12月29日)
各供热企业及转供热单位:
为规范市内四区集中供热转供热价格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采暖转供热价格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贴供热企业、不补贴转供热单位”的政策,按照转供热单位不得盈利的原则,由供、转热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相关合同;协商不成的暂按每吉焦57.92元执行。
二、非居民采暖转供热价格按照转供热单位不得盈利的原则,由供、转热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相关合同;协商不成的暂按每吉焦65.22元执行。
三、上述价格仅适用于在市供热办公室备案的转供热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