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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09]266号 2009年12月25日)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政府对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的补贴,若补贴到最终供热环节的,热源厂与热力公司的结算价格为每吉焦54.87元;若补贴到热源厂的,热源厂与热力公司的结算价格为每吉焦5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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